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0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少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少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
2行「中和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
(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
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
」等字),竟未記取教訓,再犯本罪,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
對於被告並無成效,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
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
,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
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
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李淑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080號
被 告 湯少英 男 67歲(民國44年7月25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9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少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
字第3540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6月確定,嗣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
09年12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2月8日18
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之某卡拉OK店
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自上址店
家駕駛車牌號碼TDV-3550號營業小客車上路。嗣於同(8)日20時
40分許,在新北市○○區○○○00號前,因酒後操控能力欠佳不慎與
謝俊州駕駛之車牌號碼ATJ-23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
無人受傷),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後,並於同(8)日21時9分許
,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少英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俊州
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中和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現場照片16張附卷可憑,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