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聲字第3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周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家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周家慶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
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
,由被告自行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
事保證金通知單)及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參。而
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嗣被告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先
後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代為執行,經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分別按被告住、居所地傳喚到案執
行,均經合法送達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雲林地檢署
檢察官、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分別對被告住、居所核發拘票拘
提被告亦未果,且查無被告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雲
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
依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
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