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投交簡字第4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品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品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曾有同類型案件之前案紀錄,本案是初犯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已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
犯罪,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5毫克,超過
標準值不少,被查獲時沒有肇致交通事故,警詢時自陳高職
畢業、擔任服務業、家境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32號
  被   告 余品宣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品宣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晚間8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夜
市某攤位內飲用啤酒1杯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仍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行經南投縣○○市○○○○○道0號高架橋(橋樑編號:
P10-1)下時,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而攔檢稽查,經值勤警
員見余品宣身上充斥濃厚酒味,顯有飲酒跡象,遂於同日晚
間9時5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品宣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及警用密錄
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豐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冬梅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