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錦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錦生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
處罪刑確定,本案為第2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遭受處罰,仍再次於飲酒後駕
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1.20毫克,超過標準值甚多,幸未肇致交通事故,考量其
犯後坦認犯行,及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
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31號
  被   告 林錦生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錦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17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0○
0號處所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
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
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欲返回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號住處。嗣於同日19時22分許,行經南投縣草屯鎮敦煌
路4段「南投縣違規拖吊查扣車輛保管場」前,經警檢攔稽
查,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1.20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錦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
車籍資料、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檢察官 王元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玫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