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鄒桂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鄒桂蘭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
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編號 應補正項目 1 請提出聲請人自109年12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9年12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2 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100元,嗣於本院向各該金融機構函調今交易往來明細時並依通知繳納查詢費用。 3 依聲請人所陳報,有15張保單尚在繳費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09年12月至111年12月間每月保險費支出金額,如聲請人非實際繳納保險費之人,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4 聲請人之配偶楊木興109、110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無扶養聲請人。 5 聲請人與其配偶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6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7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