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應補正項目 1 請提出聲請人自109年9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9年9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2 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100元,嗣於本院向各該金融機構函調今交易往來明細時並依通知繳納查詢費用。 3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4 若有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5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9年9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6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