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俞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調解(111年
度苗司消債調字第32號),嗣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調解不
成立,聲請人遲至同年7月19日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仍應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