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嘉琳

李遠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3,350元,及自民國111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嘉琳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私立中興商工
進修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李遠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又於民
國(下同)107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進修學校時,邀同債務人
李遠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
動用借支116,137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
或退伍日(109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08月01日起,未
履約攤還本息,尚欠93,35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