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9年度簡上字第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蔡易憲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法律扶助)
被上訴人 鍾昀廷
訴訟代理人 徐一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109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蔡易憲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法律扶助)
被上訴人 鍾昀廷
訴訟代理人 徐一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