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小字第5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505號
原 告 游識玄

被 告 李季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60元,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6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