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郭璟庭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原告與被告丘嫕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2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郭璟庭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原告與被告丘嫕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