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郭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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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未依限提出且表示無力清償更
生方案,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