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劉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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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鄭楓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
伍佰元及清算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2,500元,另因聲請人名
下尚有不動產,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
約需5,000元,以上合計7,5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