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羅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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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
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
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另因聲請人名下尚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於清
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3,0
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5,000元,共計8,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