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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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姵佳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高雄市前鎮區調解委員會(下稱前鎮調委會)聲請調解債
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前鎮調委會聲請前置調解,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
調解不成立,嗣於112年3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
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37至3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實。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申報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260元,110年
度至111年度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7,174
元(前於109年10月30日因次子之保險事故領取團險失能保
險金805,260元,聲請人稱其中75萬元償還胞妹楊思文自伊
配偶死亡後陸續資助之金額,其餘55,260元用於子女之醫療
及生活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
保單解約金54,678元;又聲請人罹憂鬱症、恐慌症,屬中度
身心障礙者,自陳無業,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6,358元、
身障補助8,836元,並與長子、次子按月共同領取已殁配偶
之勞保遺屬年金13,650元,111年5月起調為每月領取14,566
元(平均每人4,855元),自111年3月起每月領取低收入戶
加發補助750元,每年領取春節慰問金3,000元,另於110年6
月3日領取行政院弱勢補助4,500元、同年月18日領取行政院
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等情,有109年及110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1頁、第85至87
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03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至19頁)、債權人清冊
(卷第23至29頁)、戶籍謄本(卷第163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31至13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
結果表(卷第75至8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67至172頁)、信用報告(卷第
173至17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07至211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卷第20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37
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235頁)
、身障證明(卷第237頁)、胞妹簽立之切結書(卷第495頁
)、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89至129頁、第347至349)、佳
璋診所診斷證明書(卷第261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4
09至447頁)、中國人壽函(卷第239至241頁)等附卷可參
。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雖有34,800元,惟考量勞工保險
局就勞工投保薪資之審核,與本院調查認定聲請人清償能力
,乃分別行使職權,本院不受其拘束。依聲請人上述工作、
收入情形,本院認以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之補助及給付共21
,049元(計算式:6,358+8,836+4,855+750+3,000÷12=21,04
9),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始稱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7,0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
(卷第263至265頁)、房租證明(卷第141頁)為證。按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
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
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配偶楊振賢於98年9月4
日殁,須單獨負擔長子楊○閎之扶養費,每月2,850元等情。
經查,楊○閎係93年8月生,於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
得,名下無財產,罹患癲癇、行為與情緒疾患,且智能不足
,屬中度身心障礙者,未就學,無業,每月領取身障補助8,
836元,原每月與聲請人、胞弟共同領取勞保遺屬年金13,65
0元,111年5月起調為每月領取14,566元(平均每人4,855元
),自111年3月起每月領取低收入戶加發補助750元,前於1
10年3月至111年3月領取低收入戶就學補助共89,012元,110
年6月3日領取行政院弱勢補助4,500元,同年月18日領取行
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111年12月28日領取防疫補償
金3,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163頁)、所得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卷第267至271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05頁)、身障證明(卷第333頁)、
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40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55至25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
215至21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13頁)、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489頁)、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卷第237頁)、存簿(卷第325至331頁)在卷可查
。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
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因楊○閎與聲請人同住,租金
由聲請人負擔,而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
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
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楊○閎目前每
月領取之補助及給付共14,441元(計算式:8,836+4,855+75
0=14,441),已逾前開標準,堪認楊○閎尚足以維持生活,
聲請人支出楊○閎扶養費即非必要。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1,049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7,300元後,尚餘3,74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3
96,162元(卷第23至29頁債權人清冊),扣除聲請人三商美
邦人壽、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共81,852元後,以上開餘額按
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51年【計算式:(2,396,162-81,852
)÷3,749÷12=51】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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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姵佳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高雄市前鎮區調解委員會(下稱前鎮調委會)聲請調解債
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前鎮調委會聲請前置調解,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
調解不成立,嗣於112年3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
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37至3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實。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申報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260元,110年
度至111年度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7,174
元(前於109年10月30日因次子之保險事故領取團險失能保
險金805,260元,聲請人稱其中75萬元償還胞妹楊思文自伊
配偶死亡後陸續資助之金額,其餘55,260元用於子女之醫療
及生活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
保單解約金54,678元;又聲請人罹憂鬱症、恐慌症,屬中度
身心障礙者,自陳無業,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6,358元、
身障補助8,836元,並與長子、次子按月共同領取已殁配偶
之勞保遺屬年金13,650元,111年5月起調為每月領取14,566
元(平均每人4,855元),自111年3月起每月領取低收入戶
加發補助750元,每年領取春節慰問金3,000元,另於110年6
月3日領取行政院弱勢補助4,500元、同年月18日領取行政院
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等情,有109年及110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1頁、第85至87
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03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至19頁)、債權人清冊
(卷第23至29頁)、戶籍謄本(卷第163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31至13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
結果表(卷第75至8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67至172頁)、信用報告(卷第
173至17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07至211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卷第20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37
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235頁)
、身障證明(卷第237頁)、胞妹簽立之切結書(卷第495頁
)、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89至129頁、第347至349)、佳
璋診所診斷證明書(卷第261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4
09至447頁)、中國人壽函(卷第239至241頁)等附卷可參
。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雖有34,800元,惟考量勞工保險
局就勞工投保薪資之審核,與本院調查認定聲請人清償能力
,乃分別行使職權,本院不受其拘束。依聲請人上述工作、
收入情形,本院認以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之補助及給付共21
,049元(計算式:6,358+8,836+4,855+750+3,000÷12=21,04
9),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始稱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7,0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
(卷第263至265頁)、房租證明(卷第141頁)為證。按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
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
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配偶楊振賢於98年9月4
日殁,須單獨負擔長子楊○閎之扶養費,每月2,850元等情。
經查,楊○閎係93年8月生,於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
得,名下無財產,罹患癲癇、行為與情緒疾患,且智能不足
,屬中度身心障礙者,未就學,無業,每月領取身障補助8,
836元,原每月與聲請人、胞弟共同領取勞保遺屬年金13,65
0元,111年5月起調為每月領取14,566元(平均每人4,855元
),自111年3月起每月領取低收入戶加發補助750元,前於1
10年3月至111年3月領取低收入戶就學補助共89,012元,110
年6月3日領取行政院弱勢補助4,500元,同年月18日領取行
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111年12月28日領取防疫補償
金3,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163頁)、所得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卷第267至271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05頁)、身障證明(卷第333頁)、
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40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55至25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
215至21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13頁)、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489頁)、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卷第237頁)、存簿(卷第325至331頁)在卷可查
。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
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因楊○閎與聲請人同住,租金
由聲請人負擔,而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
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
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楊○閎目前每
月領取之補助及給付共14,441元(計算式:8,836+4,855+75
0=14,441),已逾前開標準,堪認楊○閎尚足以維持生活,
聲請人支出楊○閎扶養費即非必要。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1,049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7,300元後,尚餘3,74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3
96,162元(卷第23至29頁債權人清冊),扣除聲請人三商美
邦人壽、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共81,852元後,以上開餘額按
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51年【計算式:(2,396,162-81,852
)÷3,749÷12=51】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