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蔡名修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名修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聲請前置
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
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合庫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協商不
成立,嗣於112年2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有前置
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85頁)、合庫南區區域中心函(卷
第231至244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57
,115元;又聲請人自陳為照顧不良於行之母親而無業,由母
親供膳宿及支出生活費用,每月僅有幫母親購買物品所餘零
錢約2,000元至3,000元不等(折衷計算約2,500元)可供運
用,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9年及110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至33頁)、11
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249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9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1頁)
、戶籍謄本(卷第9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卷第3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03至107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
第13至18頁)、信用報告(卷第19至28頁)、社會補助查詢
表(卷第6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67頁)、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函(卷第79頁)、健保投保紀錄(卷第95頁)、存
簿(卷第111至131頁)、收入切結書(卷第97頁)、大同醫
院診斷證明書(卷第221頁)、中國人壽函(卷第201至203
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聲請人僅
有每月幫母親購物所餘之零錢約2,500元,可供運用。
㈢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均由母親負擔而無支出,每月尚餘可供
運用之零錢2,50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649,532元
(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扣除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
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20年【計算式:(3,649
,532-57,115)÷2,500÷12=120】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
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蔡名修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名修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聲請前置
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
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合庫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協商不
成立,嗣於112年2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有前置
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85頁)、合庫南區區域中心函(卷
第231至244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57
,115元;又聲請人自陳為照顧不良於行之母親而無業,由母
親供膳宿及支出生活費用,每月僅有幫母親購買物品所餘零
錢約2,000元至3,000元不等(折衷計算約2,500元)可供運
用,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9年及110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至33頁)、11
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249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9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1頁)
、戶籍謄本(卷第9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卷第3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03至107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
第13至18頁)、信用報告(卷第19至28頁)、社會補助查詢
表(卷第6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67頁)、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函(卷第79頁)、健保投保紀錄(卷第95頁)、存
簿(卷第111至131頁)、收入切結書(卷第97頁)、大同醫
院診斷證明書(卷第221頁)、中國人壽函(卷第201至203
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聲請人僅
有每月幫母親購物所餘之零錢約2,500元,可供運用。
㈢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均由母親負擔而無支出,每月尚餘可供
運用之零錢2,50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649,532元
(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扣除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
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20年【計算式:(3,649
,532-57,115)÷2,500÷12=120】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
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