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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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秀枝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
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1年12月2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
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3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
112年1月1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
 1.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59,470元、263,6
00元、282,002元,名下無財產,至全球人壽保單無解約金

 2.聲請人自陳自109年12月起金任職於通國防護裝備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通國公司),擔任作業員,109年12月至112年2月
應發薪資共674,432元,現每月所得為基本工資26,400元(更
卷第211頁);勞保同時投保於高雄市小港區漁會,係因82年
間曾於漁船工作,事後從事其他工作因工作不穩定,恐勞保
年資中斷,故未辦理退保。
 3.前於110年1月初因發生車禍受傷,110年3月9日(車禍住院醫
療)、111年1月28日(車禍後遺症開刀)獲有旺旺友聯產物保
險理賠65,934元、5,096元及110年3月29日領有富邦產物意
外險理賠58,000元,110年4月8日、111年2月15日領有新光
產物團險理賠45,000元、2,000元,另與肇事者達成和解獲
取賠償20,000元;110年6月4日領有10,000元之防疫補助;3
名子女未給付聲請人扶養費。
 4.聲請人稱長期均向土地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每次還清後
會續借款,最近一次係111年1月12日借款100,000元,其中7
0,000元用於清償中國信託銀行債務後,尚有餘額作為生活
費用;玉山銀行於110年7月2日放款100,000元係防疫紓困貸
款;小港區漁會存摺每月存入5,000至5,200元係聲請人自行
存入,資金來源為聲請人之薪資,係用以清償配偶蔣登志向
小港區漁會之借款(因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長女蔣雅芳給
付聲請人配偶每月扶養費3,000元,因配偶僅有小港區漁會
帳戶卻忘記提款密碼,故匯入聲請人玉山帳戶。
 5.上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2至14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4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更卷第185至187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至4頁)、戶籍
謄本(調卷第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
第24至25頁背面,更卷第219至22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
結果表(更卷第151至15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至17頁)、信用報告(
調卷第18至2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1至43頁)、
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
卷第7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
75頁)、存簿暨交易明細(調卷第31至32頁,更卷第131至14
9、215至218頁)、通國公司函、薪資明細表(更卷第123至12
5頁,調卷第23頁)、薪資單(更卷第223至227頁)、車禍醫療
費用單據(更卷第165至183頁)、聲請人補正狀(更卷第127至
130、209至213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
229至231頁)等附卷可證。
 6.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其自陳每月收入26,4
00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屬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500
元(有房屋租金6,500元,更卷第187頁),並提出租金轉帳
紀錄(更卷第138至14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
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
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要難可
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6,4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
303元後,剩餘9,09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6,330,432
元(調卷第3至4、49頁,更卷第77、115、99頁),以每月
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58年(計算式:6,330,432÷9,097÷1
2≒58)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
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
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