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3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82號
聲 請 人 邵之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鑫開發有限公司、徐堃富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