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56號
聲 請 人 張凱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柏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確切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黃柏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