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債 權 人 吳晉元
債 務 人 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