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
債 權 人 林銘輝

債 務 人 林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