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趙于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144,249元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 8.64% 自111年4月6日起至111年7月4日止 8.9%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 9.05%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9.18% 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 9.3%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9.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