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晨晧
債 務 人 徐僡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1 3,385元 112年4月8日 2.595% 自112年4月8日起至112年10月7日止,按年息0.2595%計算之,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