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黃宜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元,並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逾期款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