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
債 權 人 曾鳳蓮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