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惠玲
債 務 人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昭榮

債 務 人 彭昭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柒佰柒拾貳萬捌仟參
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7,29,000元 112年1月24日 3.052% 自112年2月25日起 002 7,410,000元 112年1月24日 3.052% 自112年2月25日起 003 6,650,000元 112年1月17日 2.602% 自112年2月18日起 004 2,850,000元 112年1月17日 2.602% 自112年2月18日起 005 2,538,682元 112年1月30日 2.602% 自112年3月1日起 006 282,035元 112年2月30日 2.602% 自112年3月31日起 007 566,193元 112年2月30日 2.602% 自112年3月31日起 008 141,413元 112年2月30日 2.602% 自112年3月3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