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9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904號
聲 請 人 林淑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苓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