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9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998號
聲 請 人 孫文慧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晉緯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
碼569051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提示未獲付款,
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72,392元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一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經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
,相對人係簽名於指定受款人欄,發票人欄並無發票人簽章
,依同法第120條、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