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9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92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陳駿緯、吳俞賢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9,490,000元,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
二、相對人吳俞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