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0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43號
聲 請 人 陳一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二紙。
二、表明系爭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