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尹宸即王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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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
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4,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尹宸即王巧玲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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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
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4,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