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邱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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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逾未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序事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
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
幣3,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邱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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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逾未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序事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
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
幣3,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