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葉婉如 地址詳卷
被 告 葉士誠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