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113年度金簡字第5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宜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5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宜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潘宜謙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
所需有密切關聯,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
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藉此逃避追查,仍不違背其本意
,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僅因為獲取出
租每個帳戶每週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2萬元的對價,即於
民國112年9月3日5時53分許,將其申辦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行帳戶)之提款卡,
以放置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捷運大東站置物櫃,及
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密碼之方式,交付予暱稱「孤鳥」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即先後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沈佑哲、葉駿翰、王麗
婷、李厤勻、葉書堯、楊卜,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各自轉
帳至上開帳戶內(上揭沈佑哲等6人所遭受之詐欺時間與方
式、轉帳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提領一空。嗣
因沈佑哲等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潘宜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
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沈佑哲、葉駿翰、王麗婷、李厤
勻、葉書堯、楊卜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復有被告提出LINE
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沈佑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
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葉駿翰提出之臉書貼文截圖、
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王麗婷
提出之臉書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截圖、告訴人李厤勻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
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葉書堯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楊卜提出之ME
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截圖及臺企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等件
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
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
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
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
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本案被告提供其申辦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給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因而幫助詐欺集團實行詐欺
犯罪,本身並未參與詐欺集團詐騙行為,亦未見被告有參與
提領或經手本案告訴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雖不成立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的正犯,惟被告主觀上認識
其所提供的帳戶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來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
藉此遮斷金錢流向而逃避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臺企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
告訴人沈佑哲、葉駿翰、王麗婷、李厤勻、葉書堯、楊卜,
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自上揭帳戶提領款項、隱匿贓款去
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上開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
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
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提供金融帳戶供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行騙財物,因而幫助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不
法所得之去向,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沈佑哲等6人受有
財產損失,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犯後亦
未與告訴人沈佑哲等6人調解或賠償,所為實不可取。惟念
其犯後能坦認犯行,復考量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
從事詐欺、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又本件
被害人數雖有6人,渠等遭詐騙匯至被告帳戶之次數非少,
但此純屬偶然因素,尚難僅以被害人之人數或金額多寡而認
被告所犯情節重大或具有較重惡性。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及被告於警詢自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具
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之規定,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起訴意旨雖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
別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9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1年4月2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判決書、裁定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與矯正簡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累犯等語。然查,本件被告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前案
經論罪科刑之紀錄,並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1年4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審酌被告
前案所犯為公共危險、傷害等案件,與本案之罪質不同,犯
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難認被告本件犯行具有特別惡性或
有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於被告此部分前科素
行業經本院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
此敘明。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本案被告既已將
其所申辦之臺企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由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暱稱「孤鳥」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
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且被告亦否認有因交付帳戶而取得任
何代價,卷內又無適切之證據佐證被告有實際獲取任何歸屬
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案尚無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不法利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1 沈佑哲 (提告) 112年9月3日 在社交軟體臉書刊登販售IPHONE之不實訊息,並佯稱以1萬5,000元交易云云,致沈佑哲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同日15時33分許 1萬5,000元 2 葉駿翰 (提告) 112年9月3日 在社交軟體臉書刊登販售IPHONE之不實訊息,並佯稱以1萬8,000元交易云云,致葉駿翰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同日16時24分許 1萬8,000元 3 王麗婷 (提告) 112年9月3日 在社交軟體臉書刊登販售IPHONE之不實訊息,並佯稱以1萬8,000元交易云云,致王麗婷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同日17時6分許 1萬8,000元 4 李厤勻 (提告) 112年9月3日18時55分許 向李厤勻佯稱其在「旋轉拍賣」網站上註冊的帳號無法轉帳下單,須依指示自助認證,才可以恢復賣場交易權限云云,致李厤勻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同日19時47分許 6,123元 5 葉書堯 (提告) 000年0月0日間 向葉書堯佯稱其在蝦皮賣場開設的帳號沒有通過三大保障,須依指示交付保證金,才可以開通蝦皮帳號云云,致葉書堯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同日19時5分許 6,985元 6 楊卜 (提告) 000年0月0日間 向楊卜佯稱其在蝦皮賣場開設的帳號沒有加入蝦皮賣家驗證,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楊卜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 同日18時26分許 6,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