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林建男 住南投縣○里鄉○○路00號
被 告 蘇皓平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開當事人間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原113年度金訴字第40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在本院刑
事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永盛
書 記 官 陳予盼
通 譯 黃雯琪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建男
被 告 蘇皓平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貳萬元,並於113 年6 月24日當庭
給付完畢,經原告當場點收無誤後,原告、被告方簽立本件
調解筆錄。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同意本案對被告撤回告訴,並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
或給予緩刑之宣告。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林建男
被告:蘇皓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陳予盼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原 告 林建男 住南投縣○里鄉○○路00號
被 告 蘇皓平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開當事人間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原113年度金訴字第40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在本院刑
事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永盛
書 記 官 陳予盼
通 譯 黃雯琪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建男
被 告 蘇皓平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貳萬元,並於113 年6 月24日當庭
給付完畢,經原告當場點收無誤後,原告、被告方簽立本件
調解筆錄。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同意本案對被告撤回告訴,並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
或給予緩刑之宣告。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林建男
被告:蘇皓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陳予盼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