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66號
原 告 黃綉瑜
被 告 林連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76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申言之,如當
事人並非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該件刑事訴訟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固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768號(原案號:113年度
審易字第1266號)被告林連慶傷害案件(下稱本案)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惟依起訴書所載,原告並非本案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從而,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