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26號
原 告 郭瑞琪
被 告 許家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9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7月9日宣判,有該日審
理筆錄1份在卷可考。茲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
章戳在卷可查,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
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
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