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林文權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梁家惠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陳俊吉


高雄市私立大榮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助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