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代號AV000A111302(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代號AV000A111302A(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代號AV000A111302Z(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