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7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騎乘屬
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證據部分補充「駕籍詳細
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志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被告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自有不當;復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係初犯酒駕案件,其係騎乘普通重型
機車於市區道路上,幸未肇事產生實害,及測得之吐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衡酌被告迭次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屬可取,信其經此次司法程序及罪刑
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考量被告乃初次觸犯本罪,幸
未造成他人傷亡之實質損害,對交通安全所造成之危害尚輕
,為健全被告之法紀觀念,預防再犯,且能回饋社會以修復
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000元,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
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因短期自
由刑之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靜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17號
  被   告 王志雄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雄於民國113年3月25日19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
路與大豐二路附近某卡拉OK飲用啤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
2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2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行車
搖晃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2時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始知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詳細
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靜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