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陳進業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法扶)
被 告 黃啓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