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高慧娟
被 告 張玉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姓名均更正為「高
慧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姓名「
高慧娟」均誤載為「高鳳娟」,經核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尚無影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