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12號
原 告 游淑惠
被 告 楊文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
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
304條、第48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文豐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