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4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75號
原 告 陳子琳

被 告 林泳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查本件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因原告遭詐騙而匯款之帳戶並非被告所申辦之帳戶,因而刑
事判決就此部分已諭知不另為無罪在案,根據前開說明,原
告之訴關於被告此部分犯行,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