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0號
原 告 王武傑
被 告 邱訂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0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訂助被訴誣告一案,經原告王武傑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
0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前於本院審理中已以
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112年度訴
字第704號案件之院二卷第12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