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3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2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補充更正
為「竟基於逾上開法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
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證據部分「酒精濃
度紀錄表」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
酒精測定值」,另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黃聖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
毋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被告前於民國106、108年年間已有因酒後駕車案
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之紀錄,對此應無不知
之理,猶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
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於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幸
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036號
  被   告 黃聖文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聖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08年9月18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2年9月13日8時許
,在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附近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
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者,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嗣於同日15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段000○00
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
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5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聖文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
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
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
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
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曾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