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2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22時許」補充
為「22時許至23時許」;證據部分「酒精濃度測定表」更正
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酒精濃度測定值」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認本件被告之犯行
構成累犯,惟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未具體指
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
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亦無庸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
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0年、103年
、105年、107年、109年間已有酒後駕車案件分別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竟仍不知戒慎,第5
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率然騎乘微型電動
二輪車行駛於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
產安全,又酒測值達每公升0.75毫克,所為實不足取。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件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
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承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875號
  被   告 陳宥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30
000元罰金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悛悔,於112年8月18日22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金福
路卡拉OK店飲用啤酒後,應知悉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
公升0.25毫克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駕駛之犯意,於翌(19)日0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
。嗣於同日0時5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草衙二路與佛宗路
口時,因未開啟車燈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0時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濃度測定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等資料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詳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蔡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