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8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蕙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蕙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不予引
用,以及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更正為「於112年6月26日16
時25分前之某時許」、第5至7行補充更正為「仍於同日16時
25分前之某時許,基於逾上開法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25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蕙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
毋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被告前於民國102年、105年、110年間已有因酒
後駕車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對此應無不知之理
,猶率爾於酒後無照駕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
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市
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幸未肇
事致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509號
  被   告 許蕙茹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蕙茹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1萬
5000元罰金確定,徒刑部分甫於民國111年8月6日執行完畢
,接續執行他刑。詎仍不知悛悔,於112年6月25日16時25分
許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應知悉其呼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2年6月25日16時25分許,行經高雄
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
味,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6時40分許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7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蕙茹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詳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蔡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