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聲字第18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昆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昆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昆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
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
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
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
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
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17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士林、苗
栗、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2至3、編號8至9及編號10至11所
列各罪,並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
刑確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亦相同,有各該案件刑事
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
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
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
及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6月。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中有部分犯罪之罪質固然接近、犯罪手法
類似,犯案期間並非相隔甚長,亦有於同日內犯數罪之情形
,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但各罪之罪質仍非完全相同,且編
號1侵害公共安全法益部分,雖未導致車禍事故,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31毫克,對公共安全仍造成一定程度
之危害。其餘編號2至11所列各罪,時間雖集中於民國109年
2至4月間,但被害人數達19人、詐取之金額合計更近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受刑人復實際獲利近4萬元,又均居於車
手頭之收款轉交地位,參與程度、犯罪獲利、所生損害及對
社會秩序之危害俱非輕微,所侵害者又屬個人法益、法益所
有人均不相同,各罪間法益侵害之獨立性較高,且受刑人於
短期內密集以加重詐欺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顯見受刑人習
於以不法手段獲取錢財花用之人格特性,毫無尊重他人財產
之守法意識,法敵對意識偏高,亦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暨
其中編號2至3、8至9及10至11各罪,前均已各別定應執行刑
,並均因罪責相同而已獲大量定刑減讓優惠(定刑比例分別
達約63%、62%及26%),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已達,故衡以
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
暨附表各罪先前定執行刑時已為之減讓程度、刑罰功能之邊
際效應等綜合判斷,併參酌受刑人表明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
,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徒刑及罰金刑,罰金部分並依
刑法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裁定附表編號1部分,雖原
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末附表編號1、4所示之
罪,形式上雖均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
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受刑人楊昆諺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358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73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18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等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4日 110年1月29日 110年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18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等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8日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12日 備 註 編號2至3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日 109年2月21日 109年4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69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80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9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9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16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5月13日 備 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0日 109年2月17日 109年2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408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45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26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備 註 編號8至9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3月9日(3次) ②109年3月11日 ①109年2月18日(3次) ②109年3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63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等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等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備 註 編號10至11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