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聲字第17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朝輝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朝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朝輝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並於民國104年4月22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0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年度交訴字第6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